編者按
2021年4月9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批準發布了相關標準《建筑與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規范》,編號為GB55002-2021,自2022年1月1日起實施。本規范為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全部條文須嚴格執行。現行工程建設標準中相關的強制性條文同時廢止,現行工程建設標準中有關規定與本規范不一致的,以本規范的規定為準。
為配合《抗震通用規范》的發布與實施工作,本公號將陸續推送《抗震通用規范》的相關資訊,敬請關注。
本期推送:《規范》第2.4.5條解讀:材料與施工的專門要求
本期看點:抗震結構材料強條的新變化與注意事項
01 條文(2.4.5)
2.4.5 抗震結構體系對結構材料(包含專用的結構設備)、施工工藝的特別要求,應在設計文件上注明。
02 編制說明
本條明確設計文件中需要注明的抗震相關材料、施工以及附屬設施的特別要求。
結構材料、施工質量以及附屬機電設備的抗震措施等均會對工程抗震防災能力構成重要影響,為保證工程實現預期設防目標,需要在設計文件中明確上述特別要求。
抗震結構對材料選用的質量控制要求, 主要是高強輕質并減少材料的脆性。本條規定抗震結構對材料和施工質量的特別要求, 設計人員應在設計文件上注明。
關于抗震結構所需的更低結構材料性能要求,如更低強度指標、屈強比、延伸率、可焊性和沖擊韌性等,根據此次工程規范編制的分工與協調,由相關專業的通用規范加以規定。
03 實施與檢查控制
(1) 實施
本條規定是針對設計人員的,要求在結構設計總說明中特別注明的,主要是材料的更低強度等級、某些特別的施工順序和縱向受力鋼筋等強替換規定,對于材料自身應具有的性能,只要明確要求符合相關產品標準即可。
(2)檢查
檢查材料和施工要求,查看設計總說明中的特別內容。
04 延伸閱讀:抗震結構材料強條的新變化與注意事項
1 關于砌體和混凝土強度等級要求
關于砌體和混凝土強度等級的強制性要求,現行標準GB50011-2010《建筑抗震設計規范》在第3.9.2條進行了詳細規定,此次工程規范制訂時,分別由《砌體結構通用規范》和《混凝土結構通用規范》進行規定。
(1)砌體強度等級
GB55007-2021《砌體結構通用規范》
3.2.4 對處于環境類別1類和2類的承重砌體,所用塊體材料的更低強度等級應符合表3.2.4的規定;對配筋砌塊砌體抗震墻,表3.2.4中1類和2類環境的普通、輕骨料混凝土砌塊強度等級為MU10;安全等級為一等或設計工作年限大于50年的結構,表3.2.4中材料強度等級應至少提高一個等級。
表3.2.4 1類、2類環境下塊體材料更低強度等級
3.2.5 對處于環境類別3類的承重砌體,所用塊體材料的抗凍性能和更低強度等級應符合表3.2.5的規定。設計工作年限大于50年時,表3.2.5的抗凍指標應提高一個等級,對嚴寒地區抗凍指標提高為F75。
表3.2.5 3類環境下塊體材料抗凍性能與更低強度等級
3.2.6 處于環境類別4類、5類的承重砌體,應根據環境條件選擇塊體材料的強度等級、抗滲、耐酸、耐堿性能指標。
3.2.7 夾心墻的外葉墻的磚及混凝土砌塊的強度等級不應低于MU10。
3.3.1 砌筑砂漿的更低強度等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設計工作年限大于和等于25年的燒結普通磚和燒結多孔磚砌體應為M5,設計工作年限小于25年的燒結普通磚和燒結多孔磚砌體應為M2.5;
2 蒸壓加氣混凝土砌塊砌體應為Ma5,蒸壓灰砂普通磚和蒸壓粉煤灰普通磚砌體應為Ms5;
3 混凝土普通磚、混凝土多孔磚砌體應為Mb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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